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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社心理論1

1、生物理論:

麥德孤、佛洛德和勞倫茲(Lorenz)等人都強調生物因素對人類行為的影響,他們所提出的理論可以歸入生物理論的範疇。按照生物理論的觀點,人的許多生物特質是與生俱來的,這些特質在決定行為方面扮著重要的角色。

生物因素限制了人類能力的極限以及人所能接收到的刺激範圍,比如人不能飛、有語言、智力高、記憶力好、有很好的視力和聽力,但只對一定範圍的光波、聲波敏感。與動物相比,人類的成熟比較緩慢,小時候需較多的保護,在六歲前無法獨立生活。而山羊一出生便會走路,並且很快能夠獨立。因此生物理論認為本能特質影響著人類的社會行為。生物理論強調兩個方面的因素對人類行為的決定作用——

(1)本能:

本能對社會行為的影響有多大呢?人們一直想找到這個問題的答案。麥獨孤和佛洛德等人曾經提出人有侵犯和衝動的本能,人類在戰爭中的仇殺就是這種本能的體現。勞倫滋也認為人類的侵犯性衝動生來就有,且無法改變。有趣的是,勞倫茲在對幼小動物印刻(imprinting)行為的研究恰恰提供了本能影響動物行為的證據。在對剛剛出生的小鴨的依戀(attachment)行為進行研究時,勞倫茲發現剛剛會走的小鴨會追隨它出生後看到的第一個活動的客體(有生命或無生命均可,只要能夠活動就可以),並與其建立起依戀關係,勞倫茲把這種現象叫做印刻。後來人們對此做了進一步的研究,並用關鍵期這一概念說明本能的影響,比如鳥類建立印刻行為的關鍵期是出生後12~24小時,人類口語發展的關鍵期是2~3歲,書面語言發展的關鍵期是4~5歲,而兒童建立數的概念的關鍵期是5~5.5歲。

(2)遺傳差異:

生物理論的另一重就是強調遺傳差異對行為差異的影響。比如在研究侵犯行為的時候,有些心理學家就認為有些人因為遺傳的原因而較具攻擊性。他們發現,與具有正常染色體的人相比, XYY染色體的人容易犯罪。另一種相關的生物理論則以其他生理因素,如荷爾蒙失去平衡或腦損傷解釋攻擊行為,認為激素分佈不平衡以及大腦生理機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一些人侵犯行為的增加。現在隨著認知神經科學的發展和大腦掃描技術的進步,有一些心理學家又關注起這一方面的問題來了。總之,生物理論強調,所有行為——包括社會行為,可以用個體的生物本質,如遺傳特性、本能及生理方面的原因加以解釋。很顯然本能論的解釋缺乏科學性,因此儘管有人對此很熱衷,但眾多的心理學家並不承認它。

可以用著名心理學家Eric Turkheimer(1998)在心理學評論上的一句話,總結一下我們對本能理論的認識:“人類的任何一種行為特徵都與遺傳有關,都有它的生理基礎,也都在某種程度上與一定的腦功能相聯繫。但是,如果我們僅以此為基礎去理解人類的行為,那將是可笑的。因為生理基礎與行為不在一個層次上,就好象生理特徵是電腦的硬體、而行為是電腦的軟體一樣,那個有問題電腦都會出毛病”。所以在對待生物理論的時候,我們重視它,但不能過分誇大它的作用。

2、學習理論:

許多年來,歐美的許多社會心理學家從學習的角度看待並研究人的心理與行為,學習理論也因此被看成是最為重要的理論。與生物理論強調的因素不同,學習理論強調早期的學習決定了行為方式。學習理論認為,在任何情境下每個人都會學到某種行為,在多次學習之後還會成為習慣。以後當相同或類似的情境再次出現時,個體將會採取慣用的方式做反應。例如,如果有一雙手伸向我們,我們便會與他握手。這是因為我們已經學會了對一雙手伸過來時應該如此反應。如果一個人罵你,你可能也會罵他,但也可能去試著感化他,這得看你過去學得的是什麼反應方式而定。所以當的克勞茲拒捕並向員警開槍時,我們便會想到這是因為他過去學習到,在面對權威者的挑戰時,應該採取猛烈的方式。學習理論在1900年開始流行,並在那時成為了行為主義的基礎。

後來霍爾(Hull)、斯金納以及米勒(Miller)和多納德(Dollard) 等人將行為理論的原理運用到社會心理學上。20世紀70年代以來,著名的社會心理學家班杜拉(Bandura) 更是將其應用範圍擴大,提出了社會學習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在解釋人類社會行為方面取得了極大的成功。

(A)學習理論的三種機制:學習理論認為,人類的學習主要有三種機制:

(1)聯結(association):

又稱經典條件作用(classical condition),最早是由巴甫洛夫提出來的。巴甫洛夫在他的條件反射研究中發現:狗之所以學會一聽到鈴聲便分泌唾液的反應,是因為每次鈴聲都與食物同時出現。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後,狗會將鈴聲與食物聯結在一起,這時即使沒有食物一起出現,狗也會對單獨的鈴聲產生分泌唾液的反應。對人類來說,態度的形成也要經過聯結過程,例如納粹一詞常與可怕的罪行聯結在一起,因此當研究者向那些在二戰中受迫害的猶太人提起這個詞的時候,就能夠引起他們的恐懼情緒。

(2)強化(reinforcement):

是學習論的核心,它是指人們學會一種特別的行為是因為這種行為經常伴隨著愉快、能滿足某種需要,或者可以避免某種不愉快的後果。例如一個男孩可能會對在學校裡侮辱他的人加以拳腳,因為每當他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與人打架時,父親總是加以讚賞。另一個學生可能學會不要在課堂上和老師爭辯,因為他這樣做總是換來老實的白眼,甚至懲罰。

(3)模仿(imitation):

人們也會通過觀察他人的態度及行為便學習到社會態度與行為。一個小男孩可能學會怎樣生火,因為他曾看到母親這樣做;兒童或青少年對於政治的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與父母的一致。模仿的發生並不需外界的強化,只須觀察他人的行為便可以。

(B)學習理論的特點學習理論有三個特點,這些特點也是其它社會心理學理論所沒有的:

(1)它假定行為主要由個人過去的學習經驗而來:

以前面的例子來說,克勞茲之所以向員警開槍,可能是由於過去他所見到的員警都是粗暴的、具有敵意的,並且沒有絲毫的憐憫心;也可能是因為他過去在與權威產生衝突而採取暴力反應時,均受到強化。相反,如果他採取非暴力的方式,他常常受到懲罰。或者他在小時候常常看到父親的粗暴舉動,而他模仿了父親的這種暴力模式。學習理論強調過去經驗對個體行為的影響,忽略了當時的情境細節。

(2)傾向於將行為的原因歸於外在環境,而忽視個人對環境的主觀感受:

它強調過去外部事件與刺激的聯結情形、早期對某種行為反應的強化過程、以及個體曾接觸過的行為模式等外在因素。學習論在解釋行為的起因時,較不看重個體對於當時情境的主觀感受,或者當時的情緒。
(3)學習理論通常只想解釋外表的行為,而非主觀的心理狀態:

以克勞茲為例,它只想解釋該罪犯的外顯行為——開槍打傷了員警,而不去瞭解他的憤怒、罪惡感等情緒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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