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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心理學

親密關係與依戀二(Attachment Theory)

依戀型態與愛情關係──個體從嬰兒期到死亡的整個生命週期都有情感上的依戀對象(Bowlby,1958,1979;引自郭靜晃,1994)。未成年兒童的依戀對象是父母,然後轉為同儕、朋友,以及親密關係中的伴侶,因此,嬰兒其形成的依戀品質與型態,與日後種種關係有著牽連,故Hazan 和Shaver(1987)加以推論假設愛情亦是一種依戀型式,愛情關係中的雙方有義務相互滿足對方的需要,就像嬰孩學會信賴照顧者,相信其有能力滿足自己的需求一樣,每個成年伙伴也學會信賴對方、預見與滿足他(她)需求的能力,並形成相互依賴與情感支持的依戀型態。而不同的依戀型態會影響個體對愛情關係的感受與行為,就像不同特質的嬰兒對母親的依戀行為有所差異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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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關係與依戀一(Lee&Sternberg)

不同的研究者定義愛情時亦強調不同的愛情特徵,Heider(1958)認為愛是強烈的喜歡,意謂著「喜歡」與「愛情」之間只有量而無質的差別(李美枝,1996)。但Rubin 並不認為愛和喜歡只是程度上的不同,而認為那是關係本質上的差異,他指出愛包括了三個重要成分:關懷(Caring)、依戀(Attachment)和信任(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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